課程種類
原住民特考法警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介紹
原住民特考為選拔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從事原住民地區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工作。目前本項考試分設一、二、三、四、五等考試。原住民族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應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依次分配地區或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訓練。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
原住民族特考是政府為照顧具備原住民族身份所制定的公職考試,其身份規定會造成報考人數相對一般公職人數少;也因其考試科目與地方政府特考和高普初考科目雷同,可以一起準備增加上榜機率。
法警,乃是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法警管理辦法任用,是專職司法警察事務的人員,直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因此法警和警察是不同的工作類型,法警專司法院或檢察署事務,警察則專司治安維持或社會秩序維護工作,另外就任用法源、隸屬機關、身分、任務都是不同的。考試科目和司法特考的考試科目大致相同,一次準備就能有多次的上榜機會。
原住民特考法警:工作內容
工作性質可分為院方及檢方,院方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方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原住民特考法警:分發單位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原住民特考約在每年9月舉行。
113年原住民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5.28(二) ~ 06.06(四)
- 第一試筆試:113.09.07(六) ~ 09.08(日)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3.11.23(六)
- 一等第三試口試、二等第二試口試:113.12.14(六)
114年原住民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5.28(三) ~ 06.06(五)
- 第一試筆試:114.09.06(六) ~ 09.07(日)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4.11.22(六)
- 一等第三試口試、二等第二試口試:114.12.13(六)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五、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 一、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報名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四等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英文40%及中華民國憲法20%)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
※1.行政法概要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3.法院組織法 |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 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女性6分20秒以內 |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原住民特考:成績計算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5%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原住民特考:體格檢查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各眼祼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重度肢障。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原住民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原住民特考:受訓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基礎訓練時間為4週, 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
-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簡章附表十所列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職務。
原住民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原住民特考:薪資
考試類別 |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
---|---|
三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47,630元。,訓練期間先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者,月薪約44,660元。 |
四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37,375元。 |
五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30,235元。 |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 職等 | |
---|---|---|
委任 | 一 | 五等 |
二 | ||
三 | 四等 | |
四 | ||
五 | ||
薦任 | 六 | 三等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
簡任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最高職等 |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2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3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 天數 |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原住民特考法警: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 等級 | 試別 | 報名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標準 |
錄取率 |
---|---|---|---|---|---|---|---|---|
113 | 四等 | 二試 | 10 | 9 | 4 | 4 | 64.80 | 44.44% |
一試 | 111 | 70 | 4 | 12 | 62.00 | 17.14% | ||
112 | 四等 | 二試 | 28 | 27 | 12 | 12 | 63.67 | 44.44% |
一試 | 117 | 65 | 12 | 32 | 51.50 | 49.23% | ||
111 | 四等 | 二試 | 9 | 9 | 3 | 3 | 63.67 | 33.33% |
一試 | 105 | 62 | 3 | 12 | 59.17 | 19.35% | ||
110 | 四等 | 二試 | 11 | 10 | 3 | 3 | 62.83 | 30.00% |
一試 | 98 | 61 | 3 | 12 | 58.00 | 19.67% | ||
109 | 四等 | 二試 | 23 | 22 | 7 | 7 | 62.83 | 31.82% |
一試 | 173 | 107 | 7 | 28 | 54.00 | 26.17% | ||
108 | 四等 | 二試 | 7 | 6 | 2 | 2 | 64.83 | 33.33% |
一試 | 149 | 76 | 2 | 10 | 60.00 | 13.16% | ||
107 | 四等 | 155 | 75 | 7 | 7 | 56.67 | 9.33% | |
106 | 四等 | 121 | 60 | 3 | 3 | 57.67 | 5.00% | |
105 | 四等 | 186 | 90 | 17 | 17 | 54.00 | 18.89% | |
104 | 四等 | 136 | 61 | 15 | 15 | 53.50 | 24.59% |
原住民特考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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