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種類
高普初等考一般民政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考試介紹
一般民政所要處理的業務,顧名思義,即是與地方民眾相關的行政工作,處於與地方民眾接觸最多的第一線位置,直接為機關以外的人民大眾服務,更需要具有 與民眾接洽所會面臨各種狀況的應變能力,分發單位即市政府兵役處、鄉鎮市區公所、內政部台灣省民政局、民政科、各縣市戶政事務所等,而熱心服務是 一般民政最需要的態度,才能深入民情,聽見人民的聲音,為政府照顧地方基層。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工作內容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民政、邊政、戶政、兵役行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 一般民政:含地方行政制度、行政組織、行政區域、選舉行政、政黨政治、殯葬行政、史蹟維護、民俗文物保存發揚、禮俗行政、地方自治規劃及國徽國旗之管理等。
- 邊政:含邊疆地區行政之推行,邊疆教育、文化及經濟建設事業之扶植發展等。
- 兵役行政:含兵源之調查、分配與運用、兵額配賦、征兵處理、國民兵管理、兵籍編立、後備軍人管理、軍人權益策劃、替代役業務處理、兵役宣傳、役政人員訓練、死亡軍人安葬、紀念、表揚及入祀等。
- 宗教行政:含宗教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定、宗教團體之許可與輔導管理、宗教活動、宗教交流與寺廟登記之輔導管理、宗教團體與宗教行政人員之訓練輔導及宗教類公益信託之許可與監督等。
- 客家事務行政:含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與計之擬訂、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俗禮儀與技藝之研究、傳承、客家人才培育、各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客家事務調查分析及海外客家事務合作交流等。
高普初考:分發單位
以107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例:
以107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例: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公務人員高普考約在每年7月舉行。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公務人員初考約在每年1月舉行。
113年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3.12(二) ~ 03.21(四)
- 初試日期:113.07.05(五) ~ 07.09(二)
- 複試日期:113.10.26(六) ~ 10.27(日)
114年初等考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10.22(二) ~ 10.31(四)
- 考試日期:114.01.04(六)
114年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3.11(二) ~ 03.20(四)
- 初試日期:114.07.04(五) ~ 07.08(二)
- 複試日期:114.10.25(六) ~10.26(日)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考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高考三級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普通考試 |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初等考試 (自113/6/1施行)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無學歷限制。 |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高考三級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地方政府與政治 |
普通考試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地方自治概要 |
初等考試 (自113/6/1施行)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1.法學大意 ※2.地方自治大意 |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成績計算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高普初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高普初考:受訓
4個月。
高普初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高普初考:薪資
考試類別 |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
---|---|
高考一級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薦任第9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66,210元 |
高考二級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薦任第7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56,660元 |
高考三級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薦任第6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53,520元,訓練期間先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者,支49,340元 |
普考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41,700元 |
初考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1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33,850元。 |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 職等 | |
---|---|---|
委任 | 一 | 初考 |
二 | ||
三 | 普考 | |
四 | ||
五 | ||
薦任 | 六 | 高考三級 |
七 | 高考二級 | |
八 | ||
九 | 高考一級 | |
十 | ||
簡任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最高職等 |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2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3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 天數 |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高普初考一般民政: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 等別 | 報考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分數 |
錄取率 |
---|---|---|---|---|---|---|---|
114 | 高考 | ||||||
普考 | |||||||
初考 | 11 | ||||||
113 | 高考 | 813 | 566 | 39 | 47 | 56.78 | 8.30% |
普考 | 2,061 | 1,520 | 114 | 158 | 68.80 | 10.39% | |
初考 | - | - | - | - | - | - | |
112 | 高考 | 644 | 411 | 29 | 41 | 53.98 | 9.98% |
普考 | 2,037 | 1,387 | 98 | 129 | 69.83 | 9.30% | |
111 | 高考 | 606 | 381 | 18 | 27 | 59.37 | 7.09% |
普考 | 1,907 | 1,334 | 66 | 109 | 67.00 | 8.17% | |
110 | 高考 | 726 | 414 | 25 | 33 | 61.50 | 7.97% |
普考 | 2,193 | 1,452 | 77 | 108 | 70.67 | 7.44% | |
109 | 高考 | 745 | 490 | 25 | 30 | 54.73 | 6.12% |
普考 | 2,187 | 1,596 | 101 | 127 | 68.17 | 7.96% | |
108 | 高考 | 868 | 585 | 22 | 27 | 57.00 | 4.62% |
普考 | 2,313 | 1,601 | 81 | 104 | 66.33 | 6.50% | |
107 | 高考 | 839 | 596 | 29 | 36 | 56.30 | 6.04% |
普考 | 2,242 | 1,605 | 100 | 122 | 73.17 | 7.60% | |
106 | 高考 | 934 | 681 | 38 | 46 | 58.37 | 6.75% |
普考 | 2,317 | 1,743 | 111 | 160 | 70.50 | 9.18% | |
105 | 高考 | 950 | 639 | 33 | 42 | 60.80 | 6.57% |
普考 | 2,517 | 1,819 | 85 | 127 | 73.17 | 6.98% | |
104 | 高考 | 1,033 | 722 | 31 | 42 | 67.00 | 5.82% |
普考 | 2,935 | 2,169 | 92 | 143 | 75.17 | 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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