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考試介紹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除了公務員薪資福利的優勢外,書記官每年錄取名額都在百位以上,分發單位也相當廣闊,包括法院、檢察署、行政執行署等單位都有書記官職缺。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工作相當單純,不論是要再進修、考試,甚至想發展自己的興趣,擁有良好的生活品質,都會比在民間工作更容易達成目標!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工作內容
-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書記官受訓分為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合計為四個月,其中專業訓練為時間為二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在結訓前要繳交「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合格證明」(實務上可以打到120字者很普遍,之前還有報載屏東地院有人可以打到超過160字),結訓後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法核定,且經【考試院銓敘部】依法銓敘,合格後即授予【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及格證書】,此時才是正式具有公務人員資格與身份的書記官。
最後會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考試成績(非受訓成績)排名,按順序分發就任(就職)。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分發單位
司法院或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司法特考約在每年8月舉行。
113年司法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4.30(二) ~ 05.09(四)
- 第一試筆試:113.08.10(六) ~ 08.12(一)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3.11.23(六) ~ 11.24(日)
- 第二試或第三試口試:113.12.28(六) ~ 12.29(日)
114年司法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4.29(二) ~ 05.08(四)
- 第一試筆試:114.08.09(六) ~ 08.11(一)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4.11.22(六) ~ 11.23(日)
- 第二試或第三試口試:114.12.27(六) ~ 12.28(日)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考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四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四等書記官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行政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成績計算
-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 本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90%,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重度肢障。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司法特考:受訓
考試類別 | 類科 | 受訓 |
---|---|---|
三等 | 司法官 | 為期二年。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課程,分三階段實施。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司法三等 | 公證人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5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觀護人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為4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為2個月(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第1階段及第3階段各為1個月;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第1階段為6週,第3階段為2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
家事調查官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3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約為9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
司法事務官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6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9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
檢察事務官 | 合計為9個月,分3階段實施。第1階段為期17週,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及通識課程;第2階段實習,為期20週,赴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指定之地檢署見習地檢署之實務工作內容;第3階段為期2週,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檢討第2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 | |
法院書記官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
監獄官 | 含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訓練期間為8個月。 (一)教育訓練:6個月 (含實習4個月)。 (二)專業訓練: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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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
心理輔導員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
司法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法警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3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
執達員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2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
執行員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
監所管理員 | 專業訓練與實習訓練合計為4個月,分2個階段實施: (一)專業訓練: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2個月。 (二)實習訓練:分配至矯正機關實習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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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 錄事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庭務員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司法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司法特考:薪資
考試類別 | 類科 |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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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司法官 | 司法官經訓練、任用後成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其薪資約98,000元(不含加班、出差費)。 |
司法三等 | 公證人 | 薪資約57,000元。 |
觀護人 | 薪資約63,000元。 | |
家事調查官 | 薪資約63,000元。 | |
司法事務官 | 薪資約88,000元。 | |
檢察事務官 | 薪資約88,000元。 | |
法院書記官 | 薪資約54,000元。 | |
監獄官 | 薪資約65,000~67,000元。 | |
心理測驗員 | 薪資約54,000元起。 | |
心理輔導員 | 薪資約54,000元起。 | |
司法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薪資約42,000元。 |
法警 | 薪資約45,000元。 | |
執達員 | 薪資約42,000元。 | |
執行員 | 薪資約42,000元。 | |
監所管理員 | 薪資約51,000~53,000元。 | |
司法五等 | 錄事 | 薪資約33,900元。 |
庭務員 | 薪資約33,900元。 |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 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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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 一 | 司法五等 |
二 | ||
三 | 司法四等 | |
四 | ||
五 | ||
薦任 | 六 | 司法三等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
簡任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最高職等 |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2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3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 天數 |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 等級 | 報名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標準 |
錄取率 |
---|---|---|---|---|---|---|---|
113 | 四等 | 4,675 | 3,164 | 691 | 704 | 55.83 | 22.25% |
112 | 四等 | 4,942 | 3,312 | 451 | 471 | 56.00 | 14.22% |
111 | 四等 | 4,979 | 3,286 | 422 | 430 | 57.00 | 13.09% |
110 | 四等 | 5,706 | 3,837 | 500 | 514 | 56.17 | 13.40% |
109 | 四等 | 5,434 | 3,863 | 218 | 307 | 60.00 | 7.95% |
108 | 四等 | 5,245 | 3,709 | 284 | 301 | 58.50 | 8.12% |
107 | 四等 | 5,004 | 3,247 | 206 | 281 | 50.50 | 8.65% |
106 | 四等 | 4,980 | 3,414 | 188 | 213 | 50.00 | 6.24% |
105 | 四等 | 5,164 | 3,441 | 204 | 227 | 54.67 | 6.60% |
104 | 四等 | 5,301 | 3,622 | 152 | 156 | 57.50 | 4.31% |
103 | 四等 | 5,702 | 3,943 | 161 | 176 | 54.83 | 4.46% |
102 | 四等 | 6,236 | 4,365 | 143 | 167 | 59.83 | 3.83% |
101 | 四等 | 7,084 | 4,859 | 165 | 203 | 62.50 | 4.18% |
100 | 四等 | 8,680 | 5,805 | 101 | 123 | 60.00 | 2.12% |
99 | 四等 | 9,800 | 6,665 | 189 | 199 | 59.83 | 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