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稅務關務財稅行政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考試介紹
由於海關為國家門戶,因此海關事務的管理便非常重要,有鑑於此,各國莫不設立關務機構,負責管理海關事務。財政部關稅總局,為我國海關事務之執行機關,隸屬財政部關政司,為財政部內部幕僚單位。關稅總局主要負責研擬關務政策及法令,並且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退稅、貿易統計、建管助航設備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等工作。
在組織建制上,關稅總局設有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四個關稅局。基隆、台北、高雄三個關稅局為一等關稅局,台中關稅局為二等關稅局。各關稅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支局。
關稅工作,自然當以財稅行政最為重要,財稅行政主要為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稽核、稅務、關務管理及稅課、關務查驗等工作。考科為財經專業科目,適合商科生報考,英文能力好更是加分:且高普考、地特、初等考等考試都有可投考財稅行政的選擇。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工作內容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稽核、稅務、關務管理及稅課、關務查驗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 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含財政法規之擬訂,財務或基金之收支、管理與用、公款公產管理、公庫行政之改進及財務之調度等。
- 稽核:含現金財物與銀行存款之盤點與款項收支憑證之稽查、會計帳目與成本資料之查核及其他有關財務之稽核、督促改正與建議等。
- 稅務:國內賦稅行政業務之推行、稅制擬訂、稅率調整、稅源調查、稅務稽核、稅務行政救濟、納稅服務、租稅宣導、違法處理、稅額查定催徵、單照冊籍管理及收課稅資料管理等。
- 關務管理及稅課:含關稅政策與制度之擬訂、稅率調整、進出口貿易情形改進、關稅徵收、稅則分類與估價之評議、貨物漏稅防止及緝私案件處理等。
- 關務查驗:含進出口貨物查驗,防止走私逃漏、進出口船舶航空機之查緝,旅客行李與郵包之檢查,倉庫貨物查驗,貨價調查及完納價格核估等。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分發單位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關務特考約在每年4月舉行。
114年關務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12.24(二) ~ 114.01.02(四)
- 考試日期:114.04.19(六) ~ 04.20(日)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考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五、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六、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七、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八、外語能力測驗(FLPT)。 |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1.外國文(英文、日文;日文兼試基礎英文)(選試科目) 2.行政法 3.財政學 4.民法 5.國際貿易實務 |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關務特考:成績計算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四等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關務特考:體格檢查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0.8。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關務稅務: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關務稅務:受訓
- 關務特考:
- 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4個月。
-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稅務特考:
- 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4個月。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於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關務稅務: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關務稅務:薪資
考試類別 |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
---|---|
關務三等 (高級關務員)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薦任六職等,依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支56,300元 |
關務四等 (關務員)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委任三等職,依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支42,680元 |
關務五等 (關務佐)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委任一等職,依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支32,585元 |
稅務三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支48,970元 |
稅務四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支39,125元 |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 職等 | |
---|---|---|
委任 | 一 | 五等 |
二 | ||
三 | 四等 | |
四 | ||
五 | ||
薦任 | 六 | 三等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
簡任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最高職等 |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2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3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 天數 |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關務特考財稅行政: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 等級 | 報名 人數 |
全到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標準 |
錄取率 | |
---|---|---|---|---|---|---|---|---|
114 | 三等 | 英 | 11 | |||||
日 | 2 | |||||||
113 | 三等 | 英 | 52 | 40 | 6 | 6 | 58.62 | 15.00% |
日 | - | - | - | - | - | - | ||
112 | 三等 | 151 | 67 | 5 | 5 | 64.22 | 7.46% | |
111 | 三等 | 193 | 78 | 6 | 6 | 51.02 | 7.69% | |
110 | 三等 | 208 | 94 | 7 | 7 | 67.60 | 7.45% | |
109 | 三等 | 127 | 64 | 1 | 1 | 56.06 | 1.56% | |
108 | 三等 | 253 | 118 | 7 | 7 | 58.56 | 5.93% | |
107 | 三等 | - | - | - | - | - | - | |
106 | 三等 | 402 | 213 | 20 | 20 | 60.30 | 9.38% | |
105 | 三等 | 440 | 191 | 16 | 16 | 53.66 | 8.38% | |
104 | 三等 | 418 | 179 | 5 | 5 | 61.64 | 2.79% |
關務特考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關務稅務關務財稅行政:師資/試聽/線上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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