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徵才資訊
高雄市立永安國民中學約聘護理師甄選簡章
- 依據:
- 「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 甄選人員:
- 職稱:約聘人員(護理師出缺期間之職務代理人)。
-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8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工作內容:
- 秉承校長之命推展學校衛生工作。
- 主持學校健康中心事務。
- 推展學校健康教育及各項衛生活動。
- 配合衛生行政單位辦理教職員生健檢及預防接種。
- 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及急救訓練。
- 其他學校衛生教育事項。
- 午餐執秘業務。
- 其它護理師職掌業務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 協辦學務處業務。
- 工作地點:高雄市立永安國民中學(828304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保興一路3號)
- 公告期間:自112年5月5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
- 應徵資格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及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並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 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 具有電腦(資訊)操作能力者佳。
- 聘用期間:經甄選錄取人員名單,依權責規定須俟陳報相關主管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再另行公告或通知,並自府函核定發文日通知報到起支薪至正式人員報到前1日止,如聘用原因消失後,應即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及救助。
- 簡章公告及下載:甄選簡章公告於下列網址,請自行下載:
-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徵才公告(https://kpdjob.kcg.gov.tw:8443/kpd3/job_opening.asp)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kh.edu.tw)
- 高雄市立永安國民中學網頁(http://www.yam.ks.edu.tw/)
- 聘用報酬:依據高雄市政府核定計畫內報酬薪點核給280薪點,薪點折合率每點以129.7元(隨待遇調整)計算,月酬金額36,316元(含自付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金額)。
- 報名方式:
- 有意應徵者,請於112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檢具報名文件親自至人事室報名,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 報名文件:檢具以下全部證件影本(請均以A4紙張影印,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 繳交表件檢核表。
- 報名表。(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2吋照片1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 個人簡要自傳。
- 切結書。
- 甄選證。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查驗、影本繳交),持國外學歷者,應將畢業證書譯為中文本,並經教育部認可。
- 護理師證書(正本查驗、影本繳交)。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例如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請擇一檢附)。
- 退伍令及免役證明影本(無者免附)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語言能力測驗及格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 原住民身分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 資料不完整或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6912064轉51人事室徐主任;如有工作內容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7-6912064轉22學生事務處洪主任。
- 甄試方式:
- 口試(100%):含專業知能、工作理念、服務態度等,每人約5至8分鐘。
- 如應徵人員不符本校需求時,本校得予從缺。
- 甄試時間、地點:
- 符合應徵資格甄試人員名單,於112年5月9日(星期二)張貼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請自行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 甄試報到時間:112年5月10日(星期三)上午8:30~9:00於本校學務處完成報到,並於報到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具照片之其他證件(如駕照、健保卡)及甄選證,俾利查驗身分,逾時視同缺考。
- 甄試時間:112年5月10日(星期三)上午9:00起。
- 甄試地點:本校會議室。
- 甄選結果:
- 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甄選總成績同分時,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權責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 經錄用人員中途離職,其所遺職缺由本次甄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注意事項:
- 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至上班日,並於本校網站不再另行公布,請各應考人特別注意。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附則: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 依法停止任用。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附件:
考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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