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職等: |
無 |
職系: |
無 |
職稱: |
約聘護理師 |
錄取人數: |
1人(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 |
性別: |
不限 |
刊載期間: |
112年10月18日--112年10月25日 |
資格條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2.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18個月以上者。 |
工作項目: |
1.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2.個案管理暨健康促進業務統籌規劃。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6樓) |
聯絡方式: |
1.意者請於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照片)後,選擇本職缺,並將下列證件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並上傳,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4)考試及格證書(專技或檢覈)。(5)工作資歷服務證明。 2.學歷證件文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檢附之證件掃描不清楚不易辨識者,視為證件不齊全。 4.聯絡電話:業務請洽:27671757分機6061、人事請洽:27671757分機6025。 |
備註: |
1.甄試方式:面試,面試者名單暫定於112年10月30日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屆時面試時間、審查合格者名單、參加面試及甄選結果,均以本中心網站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2.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面試結果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待遇:酬金薪點折合率每點為新臺幣129.7元,296薪點,月薪約38,391元。 5.工作期間:本職務為代理護理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聘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3年1月25日止,約聘期限屆滿或聘用原因消失後,無條件解聘,如遇該育嬰留職停薪護理師提前復職,則無條件同日解職。 6.本職缺若聘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職,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