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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5/03) 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13年度學務處護理師職務職務代理人約僱人員甄選(詳細請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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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13年度學務處護理師職務職務代理人約僱人員甄選

  • 職稱:約僱人員(護理師職務代理)。
  • 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
  • 約僱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係護理師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後,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 工作待遇:領有護理師證書者以約僱五等280薪點計月酬給付(每一薪點折合新台幣135元,共計折合新臺幣37,800元,不滿1個月按實際到職天數比例計算);另須自行負擔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付額。
  • 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1. 國內外專科(含)以上畢業。
    2.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 代理期間需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辦妥執業登記。
    4.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紀錄,且無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遭提起公訴之情事。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情事之一者及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6. 不曾有下列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情事之一: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工作項目:
    1. 推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及負責學校緊急救護工作。
    2. 主持學校健康中心事務、定期測量學童身高體重、視力測量、辦理及協助預防接種事項。
    3. 辦理學生視力保健、口腔衛生缺點矯治事項。
    4. 負責學校傳染病防治事宜。
    5. 負責健康促進學校衛生保健工作之推展及結合社區資源辦理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6. 負責管理記錄並製作健康統計報表及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7.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點: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宜蘭縣冬山鄉廣興路117號)。
  • 報名方式:於報名期限內將相關表件掃描成一個PDF檔後,寄至人事室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並於寄送後致電至人事室確認。本校人事室(03)9514196分機601;聯絡人:李主任)
    1. 時間:即日起至113年5月8日(星期三)止。
    2. 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網站。
  • 報名繳交表件:
    1. 甄選報名表(請附相片),請逕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寫。
    2.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影本。
    5. 自傳(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6.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7. 切結書正本(如附件)。
    8. 相關經歷證件或專長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
  • 甄選方式及注意事項:
    1. 第一階段採書面審查方式,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2. 第二階段將採面試方式辦理,依專業知識、學經歷、儀表談吐、反應能力、工作理念、服務熱忱等項評定成績。
  • 甄選日期及地點:本校將以電話通知。
  • 甄選結果:於本校網站首頁公告。
  • 其他事項:
    1. 正取人員依電話通知,並請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未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2.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一個月內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3. 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並應確實遵守契約規定,不得異議。僱用期限屆滿或僱用原因消失後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任何救助。
    4.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另無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5.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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