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一、考試等級及類科:高等考試設護理師1類科。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本考試採筆試,於113年11月10日(星期日)在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金門等8考區同時舉行。 三、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四、本考試應考人經榜示確定考試及格者,如已報考11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本部將於榜示後檢附退費申請書主動通知於7日內(暫定113年12月17日前),向本部申請撤銷114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報名並退還報名費。 五、本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考試通知書有加註「准予附條件應考」字樣者),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或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六、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七、本考試之考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資料來源:考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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