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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徵職業安全護理師

  • 徵才機關: 國立臺北大學
  •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 正取: 1
  •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113/09/09~113/09/27
  • 資格條件:
    1. 性別、年齡不拘
    2. 國內、外學士(含)以上護理系所畢業,且護理師證照。
    3. 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並有職業安全衛生護理師工作經驗尤佳。
    4. 具護理相關經驗1年及急救相關證照尤佳。
    5. 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及Powerpoint)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能力。
    6. 具備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與工作熱忱。
  • 工作項目: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執行勞動部四大計畫與健康服務方案(母性健康保護、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人因性危害及職場不法侵害等)。
    2. 與醫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共同執行定期臨場健康服務,調查與訪談同仁,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風險評估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以防範職業病發生。
    3. 新進勞工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及其纪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4. 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5.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纪錄之保存。
    6. 其他職業安全相關業務行政事項及臨時交辦行政業務。
  • 工作地址: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 聯絡方式:
    • 工作時間:依照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週一至週五08:00至 17:00,週休二日。
    • 待遇: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學士級1年敘薪新臺幣3萬5,200元/月(含勞健保),專業證照有效期間內,每月核發專業證照加給4,000元,如曾任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且連續滿1年之年資薪資得予併計,最高採計以6年為限。
    • 聘用期間:自到職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及本校經費情況辦理續聘(試用期三個月) 。
    • 應備文件及收件截止日期:
      1. 申請及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3年09月27日(週二)下午17時前寄達或送達。
      2. 請檢附中文履歷表(含相片)正本;中文自傳正本;學歷證件、相關工作經驗、「護理師證照」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等影本資料各1份,註明白天連絡電語、手機及電子郵件信箱,以紙本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逕寄(送)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環境組(聯絡人:沈大偉 職安衛生管理員 / 電話:02-86741111#66379)收;信封請註明:「應徵總務處環境組聘僱人員」。應徵資料若提供遺漏不齊者,不予受理。
      3. 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將不另行通知。
      4. 本職缺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擇優增列備取3名,遞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超6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6個月內離職者)有效。
      5. 本次甄選結果如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
    • 其他:
      1. 依據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l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 本甄選公告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3.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環境組沈大偉先生。聯絡電話(02)8674-1111 分機66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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