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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6/09)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保健中心徵師(三)級護理師1名(外補)(詳細請點閱)

護理師徵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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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中心誠徵職業護理師一名、職業護理師(職代)一名

  • 公告單位:人事室--行政人力組
  • 遴用別:外補
  • 用人單位:學生事務處保健中心
  • 職稱:護理師(師三級)
  • 名額:1名(並將視甄選成績考慮增列候補2名,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 職系:無
  • 職務列等:師(三)級
  • 資格條件:
    1. 需具備大學(含)以上護理學系畢業學歷。持國外學歷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 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證書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改制前名稱為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4. 具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3年以上工作經驗,以衛生局執業執照登錄為標準採計年資(須檢附衛生局核發之執照登錄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5. 具效期內(公告截止日時仍為有效)之護理師執業執照(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到職當日須辦理護理師執業執照登錄,且登錄於本校保健中心。
    6. 效期內(112年6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或BLS基本救命術證照(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7. 全民英檢初級(含)以上或相當資格(須檢附含聽說讀寫成績或證明)。
    8. 須具備專長:
      1. 靜脈注射、抽血、EKG、傷口護理及緊急救護能力。
      2. 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等)、統計及公文寫作能力。
      3. 具備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活動策劃與執行經驗尤佳。
  • 工作內容:
    1. 門診醫療及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2. 衛生教育、傳染病防治、健檢業務及公文管理。
    3. 門診醫療系統管理及健保申報業務。
    4. 中心網頁、資訊網路、網管及病歷醫務等管理。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點:本校學生事務處保健中心(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 應徵方式:
    1. 意者請於114年7月9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1.公務人員履歷表(包含簡歷、自傳)、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考試及格證書、4.護理師證書、5.執業登錄證明及服務證明書、6.護理師執業執照、7.ACLS或BLS證明文件、8.語言檢定成績單或證書、9.現職職務派令(及審定函,非公務人員免附)、10.近5年考績及獎懲資料(非公務人員免附)等證明文件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以徵才系統報名者,以傳送該系統資料為主,勿再寄送紙本),資料不全者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 以紙本報名者,請將上述證明文件影本於左上角依序裝釘,並於114年7月9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人事室周淑君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候),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擬應徵者姓名、應徵學生事務處保健中心護理師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合者面談或進行業務測驗,不合者恕不退件及函復。
    3. 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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