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特考: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司法官特考:考試介紹

在台灣要成為司法官必須先具備大學院校法學院法律系畢業或司法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司法三等)及格之應試資格, 再經司法官特考及格,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司法官訓練,並至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學習期滿及格後,才能被任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本考試及格人員歸屬審檢職組審檢職系。司法官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法定名稱,所以國家考試的考試類科就以司法官命名之,其實司法官包含了『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兩種獨立行使職權的職務。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而司法官位居司法體系中最高的位置,位高權重且獨立審判,代表國家實現公權力,受社會大眾信賴及尊重,背負著這些期待,社會地位是相當的崇高。許多法律系畢業的學生,都以成為這個需要正義感及道德感的崇高地位為目標,需要冷靜思考、公正判斷,並能不為誘惑及壓力所動,才能成為法律學群裡菁英中的菁英,更可為大眾伸張正義。

司法官特考:工作內容

司法官主要負責司法案件之審理及宣判,獨立審判,不受任何拘束;檢察官主要負責追訴犯罪,提起上訴,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一件司法案件即是由檢察官進行犯罪 偵查,提供法官犯罪嫌疑犯的犯罪蒐證及調查,再由法官審理偵察的相關證明,判斷嫌疑犯是否真有犯罪事實。以下就法官及檢察官之職責做說明:

  1. 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 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特考:分發單位

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司法官特考: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司法官特考: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司法官特考約在每年8月舉行。

113年司法官特考第二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9.12(四) ~ 09.18(三)
  • 第二試筆試日期:113.10.19(六) ~ 10.20(日)
  • 第三試口試日期:114.01.11(六)

114年司法官特考第一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4.29(二) ~ 05.08(四)
  • 考試日期:114.08.02(六)

114年司法官特考第二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9.11(四) ~ 09.17(三)
  • 第二試筆試日期:114.10.18(六) ~ 10.19(日)
  • 第三試口試日期:115.01.10(六)

司法官特考:考試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司法官特考:考試科目

等別 第一試:筆試
三等 ※1.綜合法學(一)(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第二試:筆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0分)
◎5.國文(作文60分、公文20分、測驗20分)
第三試:口試
集體口試(100分)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司法官特考:成績計算

  1.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2. 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
  3.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4.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5.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1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6. 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官特考: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司法特考:受訓

考試類別 類科 受訓
三等 司法官  為期二年。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課程,分三階段實施。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司法三等 公證人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其中專業訓練5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觀護人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為4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為2個月(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第1階段及第3階段各為1個月;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第1階段為6週,第3階段為2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家事調查官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4個月,共分3階段,其中第1階段及第3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約為9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司法事務官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6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9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檢察事務官 合計為9個月,分3階段實施。第1階段為期17週,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及通識課程;第2階段實習,為期20週,赴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指定之地檢署見習地檢署之實務工作內容;第3階段為期2週,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檢討第2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
法院書記官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監獄官  含教育訓練及專業訓練,訓練期間為8個月。
(一)教育訓練:6個月 (含實習4個月)。
(二)專業訓練:2個月。
心理測驗員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心理輔導員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3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司法四等 法院書記官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法警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3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執達員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2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執行員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監所管理員  專業訓練與實習訓練合計為4個月,分2個階段實施:
(一)專業訓練: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2個月。
(二)實習訓練:分配至矯正機關實習2個月。
司法五等 錄事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庭務員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1至2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司法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司法特考:薪資

考試類別 類科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三等 司法官  司法官經訓練、任用後成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其薪資約98,000元(不含加班、出差費)。 
司法三等 公證人  薪資約57,000元。 
觀護人  薪資約63,000元。 
家事調查官  薪資約63,000元。 
司法事務官 薪資約88,000元。
檢察事務官 薪資約88,000元。 
法院書記官  薪資約54,000元。 
監獄官  薪資約65,000~67,000元。 
心理測驗員  薪資約54,000元起。 
心理輔導員  薪資約54,000元起。 
司法四等 法院書記官  薪資約42,000元。 
法警  薪資約45,000元。 
執達員  薪資約42,000元。 
執行員  薪資約42,000元。 
監所管理員  薪資約51,000~53,000元。 
司法五等 錄事  薪資約33,900元。
庭務員  薪資約33,900元。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職等
委任 司法五等
 
司法四等
 
 
薦任 司法三等
 
 
 
 
簡任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最高職等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補助額度(元)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2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3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補助標準 限制
結婚補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2個月薪俸額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天數
差假 事假 5
生理假(併入病假) 1日(每月)
病假 28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7日(每年)
婚假 14
產前假 8
娩假 42
陪產假 3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21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
休假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7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14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21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28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30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父母 15
配偶 15
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 10
子女 10
曾祖父母 5
祖父母 5
配偶祖父母 5
配偶繼父母 5
兄弟姊妹 5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
急難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員工本人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隨時申請 員工本人
房屋貸款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司法官特考: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等級 試別 報名
人數
到考
人數
需用
人數
錄取
人數
錄取
標準
錄取率
113 三等     180      
2,936 2,774 180 217   7.82%
10,751 9,014 180 3,014 362.00 33.44%
112 三等 241 241 199 201 598.5 83.40%
2,919 2,776 199 245   8.83%
10,597 8,866 199 2,998   33.81%
111 三等 191 191 158 158 602.67 82.72%
2,735 2,523 158 192 515.50 7.61%
10,241 8,440 158 2817 382.00 33.38%
110 三等 166 166 140 140 626.67 84.34%
2,766 2,649 140 168 539.50 6.34%
10,444 8,285 140 2,832   34.18%
109 三等 209 209 175 175 577.75 83.73%
2,878 2,724 175 212 490.50 7.78%
10,245 8,681 175 2,962 378.00 34.12%
108 三等 128 128 105 106 584.75 82.81%
2,663 2,531 105 128 499.50 5.06%
9,743 8,175 105 2,787 372.00 34.09%
107 三等 92 92 75 76 598.25 82.61%
2,255 2,045 75 92 513.00 4.50%
9,418 8,029 75 2,665 366.00 33.19%
106 三等 116 116 100 100 634.50 86.21%
2,462 2,226 100 116 550.50 5.21%
9,819 8,372 100 2,766 385.60 33.04%
105 三等 113 113 102 102 579.50 90.27%
2,301 2,072 102 113 496.50 5.45%
9,297 7,924 102 2,624 388.80 33.11%
104 三等 94 94 85 85 601.50 90.43%
2,264 2,041 85 94 517.00 4.61%
9,236 7,626 85 2,521 390.60 33.06%
103 三等 61 61 54 54 584.83 88.52%
2,441 2,238 54 62 507.00 2.77%
9,366 8,063 54 2,669 381.00 33.10%
102 三等 84 84 74 75 599.70 89.29%
2,129 1,986 74 84 516.50 4.23%
7,367 6,386 74 2,177 406.00 34.09%
101 三等 84 84 75 75 626.70 89.29%
2,147 2,033 75 84 543.50 4.13%
7,487 6,501 75 2,195 384.00 33.76%
100 三等 78 78 70 71 605.30 91.03%
2,346 2,320 70 78 526.50 3.50%
7,982 7,144 70 2,418 392.00 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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