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試介紹
觀護人的工作內容實屬跨領域的結合。由考試科目我們可以得知,觀護人所跨足的領域至少有:法律、社會工作、輔導諮商等三個領域。我國觀護人考試自民國95年起,由高考改為司法特考中的三等考試。目前每一年觀護人考試的職缺,乃是視各地地檢署成年觀護人、各地方法院少年觀護人的職缺而定,以近五年為例,平均以22人為錄取人數。
觀護制度,即結合法律、社會工作、輔導諮商等三個領域專業背景之觀護人設於法院及檢察署中,以觀察訓導、保護管束之方式,代替傳統自由刑之執行 。
我國觀護人考試原為高等考試其中一個類科,自民國 95 年起改為司法特考三等考試類科。目前每一年觀護人考試的職缺,乃是視各地地檢署成年觀護人、各地方法院少年觀護人的職缺而定。
法條 | 法院組織法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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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第67條 |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工作內容
觀護人的工作,主要在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工作,以及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一般可分為法院觀護人與檢察署觀護人兩種,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 法院觀護人:根據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設置觀護人室,用以負責執行少年事件審前調查、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等。
- 檢察署觀護人:檢察署觀護人室位在各地的地方法院,為受刑人假釋後必需要定期報到之處;受刑人假釋後在此向檢察署觀護人報到,並且報告近期動向與未來的規劃。通過這樣的 目的可使觀護人理解更生人動向,並關懷其後續發展。檢察署觀護人一般負責擔任保護管束案件及緩起訴、附條件緩刑社區處遇案件。以及辦理司法保護的業務等。
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分發單位
- 法院觀護人:司法院所屬機關。若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
- 檢察署觀護人: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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