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考試介紹

執達即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並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與執達員一同執行,而由書記官出面,執達員輔助作業,不需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故執達員是協助書記官處理執行性、事務性的工作。分發單位是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工作環境單純,就是在法院或地檢署上下班之行政人員,朝九晚五的固定上班時間,還有周休二日可以自行安排,各種因素都利於女性來報考,說不定還可因此嫁個法官做丈夫,家庭與事業兩得意。

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工作內容

執達員的工作,係送達司法文件給當事人、代理人及辦理執行事務,包含拍賣後的點交工作、內部作業、文書工作,並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

如果在台北地院的話,一定會被分發至民事執行處,另外則須繕打執行命令,並受法官、書記官指揮進行強執程序,且強制執行有出差需要,外出進行查封, 貼封條等,會由執達員、四等書記官及事務官組成『股』,像是一個小團隊,一同出差辦理案件,每月約可多出一萬元的出差費。以台北地方法院來說,如有30股,一個月不管有多少案件,這30股得平均分配,由各股獨立去執行,每個月都要將分配之案件完成,也因此接股之執達員偶有加班機會,相對薪資也會較高。而我國各級法院均另配置委外人力,協助各股辦理像是貼郵票、付回證、繕打傳票等較瑣碎之事務性工作,各類公文也有例稿可套用,減輕執達員不少負擔,雖然必須受書記官指揮,但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相對少很多。

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分發單位

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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