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人事行政: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考試介紹

特考綁6年,投考前就需先決定要考哪一個縣市。人事行政服務的對象是機構內的同仁們,處理同仁間的人事進用、升遷、考績、休假、訓練、福利等種種事項,有這一套完善的人事制度,才能有效管理政府部門繁雜的人員編制,培養並鼓勵優秀人才,將人才置於適當位子,發揮每個螺絲釘的功用,提升政府運作的效能。人事行政分發至各人事單位:五院八部及其各國營事業機構之人事部門、人事行政局、銀行人事室、政府機關所屬各人事室,負責與自己與同事切身相關的事務,須負有責任感與依法行事,為皆屬公務員的同仁,不僅取得福利,更能提高內在的知識與素養,才不枉費民眾對政府機構的期望。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工作內容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通譯、文書處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理、倉庫管理、採購、出納、打字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 人事行政:含人事政策、制度與法規之擬訂、機關組織、員額編制與職務歸系之審議、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遷調、級俸、服務、考績、獎懲、進修、保障、培訓、保險、撫卹、福利、退休、資遣及登記等。
  2. 考試技術:含有關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選、考試方式技術之改進、考試類科、科目與應考資格之研訂,命題閱卷方法之研擬與安全措施、各項試題之建立、使用與分析及考試資料之蒐集與保管等。
  3. 員工訓練與諮商:含公務人力訓練、進修、發展及員工諮商等。

地方特考:分發單位

以107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例: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考試時間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地方特考約在每年12月舉行。
  • 113年起地特五等考試併入初等考試舉行,三等四等減少應試科目數。(自113年6月1日施行)

113年地方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9.10(二) ~ 09.19(四)
  • 初試日期:113.12.07(六) ~ 12.09(一)
  • 複試日期:114.04.12(六)

114年地方/離島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9.09(二) ~ 09.18(四)
  • 初試日期:114.12.06(六) ~ 12.08(一)
  • 複試日期:115.04.11(六) ~ 04.12(日)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考試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4.現行考銓制度
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成績計算

  1.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各項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3. 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地方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地方特考:受訓

4個月。

地方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地方特考:薪資

考試類別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地特三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53,520元。
地特四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41,700元。
地特五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33,860元。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職等
委任 地特五等
 
地特四等
 
 
薦任 地特三等
 
 
 
 
簡任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最高職等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補助額度(元)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2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3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補助標準 限制
結婚補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2個月薪俸額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天數
差假 事假 5
生理假(併入病假) 1日(每月)
病假 28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7日(每年)
婚假 14
產前假 8
娩假 42
陪產假 3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21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
休假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7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14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21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28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30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父母 15
配偶 15
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 10
子女 10
曾祖父母 5
祖父母 5
配偶祖父母 5
配偶繼父母 5
兄弟姊妹 5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
急難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員工本人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隨時申請 員工本人
房屋貸款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等級 報名
人數
到考
人數
需用
人數
錄取
人數
錄取率
113
三等     46    
四等     20    


三等     1    
四等     -    
112 三等 1,531 806 57 57 7.07%
四等 1,189 735 37 37 5.03%
五等 177 112 3 3 2.68%
111 三等 2,062 1,083 88 88 8.13%
四等 1,359 807 40 40 4.96%
五等 240 162 5 5 3.09%
110 三等 1,862 1,137 51 51 4.49%
四等 1,271 783 27 27 3.45%
五等 414 278 8 8 2.88%
109 三等 1,951 1,062 49 50 4.71%
四等 1,545 894 25 27 3.02%
五等 523 335 9 9 2.69%
108 三等 1,755 1,016 39 39 3.84%
四等 1,504 916 24 24 2.62%
五等 451 311 11 11 3.54%
107 三等 1,954 1,179 43 43 3.65%
四等 1,366 840 25 26 3.10%
五等 448 295 13 13 4.41%
106 三等 2,131 1,301 45 45 3.46%
四等 1,595 991 31 31 3.13%
五等 462 312 14 14 4.49%
105 三等 2,472 1,549 43 44 2.84%
四等 1,608 1,012 14 15 1.48%
五等 649 460 7 7 1.52%
104 三等 2,955 1,858 42 43 2.31%
四等 1,453 897 9 10 1.11%
五等 614 444 5 5 1.13%

地方特考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地方特考人事行政:師資/試聽/線上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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