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徵才資訊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外補公職師(三)級護理師公告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
- 職稱及名額:師(三)級護理師5名
- 工作地點:本院(苗栗市為公路747號)
- 工作性質:臨床護理業務
- 甄選資格: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及以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 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學(含)以上學校護理學系畢業。
- 證書:
- 具有護理專業能力進階N2(含以上)資格。
- 領有護理師證書。
- 工作經驗:地區教學醫院(含以上)之臨床護理工作經歷。
- 甄選作業方式及考試:
- 資績評分(資績成績以序位排名):
- 證書(13分):
- 護理專業能力進階N2(2分)、N3(3分)、N4 (4分) (以4分為限,不重複採計)
- 其他相關護理專業訓練證明書或相關學會認證考試通過證書,如下:急重症加護護理訓練結訓證明(3分)、手術全期護理訓練(2分)、麻醉訓練合格證書(3分)、感控師證書或訓練結訓證明(2分)、長期照護或安寧緩和照護(3分)、腫瘤護理訓練結訓證明(2分)、糖尿病衛教師(1分)、戒菸衛教師(1分)、ACLS/PALS/APLS/ETTC等急救相關訓練(1分)、血液透析訓練(1分)、基礎急重症/急診加護護理師(2分)等證明(以上相關訓練不重複採計,最高合計9分)。以上各項證書採計合計最高13分相關訓練或認證考試通過證書(有效期者)需在效期內。
- 學經歷(6分):
- 學歷(3分):博士3分、碩士2分、大學1分,護理相關科系始得採計。
- 經歷(3分):區域教學醫院以上主管(護理長以上)經驗一年以上2分(需附證明文件)。於學校兼課擔任教職取得部定講師資格1分
- 年資(6分):
- 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年資每滿1年1分。
- 地區教學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經驗:滿3年1分,之後每滿1年1分。
- 以上各項年資最高以6分為限,年資採計至111年11月30日。
- 筆試(成績以序位排名):由護理科依業務需要訂定試題,筆試時間1小時,筆試完成者始得參加口試。
- 口試(成績以序位排名):由本甄選作業口試委員會委員出題,應試者當場回答後由委員評分。
- 評分標準:以資績、筆試及口試3項排序成績加總排名。
- 公告日期:111年11月10日至111年12月1日止。
- 報名日期:一律採通訊報名,將所需繳證件以A4紙影印並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依序裝訂,於111年12月1日前(以郵戳為憑) ,以限時掛號逕寄本院(苗栗市為公路747號)人事室陳全福科員收,逾期不受理。
- 護理人員筆試日期:111年12月8日下午13時30分於本院2樓護理科辦公室報到,14時整筆試、筆試時間1小時,地點屆時決定。
- 第二階段口試名單及日期:另行於口試前五日公告於本院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 公告錄取人員日期:辦理口試後10日內,於本院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 報名繳交證件: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填妥內容,書寫本人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並貼相片、自傳末頁請簽章)、護理師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各項護理專業訓練證明、地區教學醫院或區域教學醫院或醫學中心服務證明(應包含職稱、服務單位及服務年資)等影本(正反面)各乙份,證件不齊全視為資格不符,資格不符及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所繳交證明文件正本於錄取後查驗,倘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 筆試或口試注意事項:
- 應考者須攜帶身分證進入試場,供試務人員查驗。
- 考試時禁止攜帶電子用品;手機一律關機。
- 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並以缺考論。
- 考試時不得冒名頂替,一經查覺,即取消甄審資格。
- 應考人離開試場(含筆試、口試),不得於試場外討論或喧嘩,如經人舉證或工作人員發現,經查屬實,應考人於該場次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 各項考試相關地點、時間如有更動,將於前三天公告於本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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