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臺北市11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 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年齡在65歲以下(民國47年8月1日以後出生)且持有幼兒(稚)園教師證書或學前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證書;無教師法第19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等情事者,並符合本簡章「參、甄選組別及名額」相關科系所(組)及資格規定,始得報考;報考者如為下列身分之一者,並應符合各該項條件:
    1. 於民國82年8月1日前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或學前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需另檢具92年8月1日前未連續中斷教學超過10年以上之相關服務證明。
    2. 現職之公立幼兒園正式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單位報考同意書;且各應試教師應簽具切結書,切結保證經錄取報到時,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則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3. 師資培育公費經縣市(校)分發之教師,且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者,若有意參加甄選,應簽具切結書,保證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12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得聘任。
    4. 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需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報考甄選科別一般地區幼兒園教師證書。
    5. 申辦教師證書期間之教師報名參加教師甄選,應檢附教育實習成績證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成績通知單暨112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俟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6. 幼教專班學生於申辦幼兒園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幼教專班在學證明及112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切結,始得報名;俟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7. 如已取得其他學程之教師證書,於申辦幼兒園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其他學程之教師證書及112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俟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8. 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修畢幼兒(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程,且112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
  • 附註:
    1. 接受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分發之師資培育大學公費教師於義務服務期間內,或本市現職教師因學校減班已接受教育局遷調者,不得報名參加。
    2. 凡未符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之,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聘之。
    3.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4.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2年內(110年7月31日迄今),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112年11月1日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
    5. 公立幼兒園新進用教師聘任後,於該學年度暑假應參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課綱及幼教研習課程之調訓;未參加者列入當年度考核,並於下一學年度調訓時補訓。
    6. 報名資格疑義諮詢電話:1999轉6382(非臺北市請撥(02)2720-8889轉6382)。
      請參閱附件簡章

附件

推薦好課

<資料來源: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小學>

您可能還會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