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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徵護理師

  • 徵才機關: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 官職等:師(三)級
  • 職系:無
  • 名額:1
  • 工作地點: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112/11/23~112/12/01
  •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
    2.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3. 近五年內,具教學醫院等級以上急重症護理臨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服務滿2年或消防局緊急救護線上諮詢服務滿2年經驗。
    4. 具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
    5. 具以下資格(歷)尤佳:
      1. 具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ETTC(急診創傷訓練課程)、APLS(兒童高級救命術)、TNTP(外傷護理訓練課程)或NRP(新生兒高級救命術訓練課程)等證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 具臨床專業能力進階N3以上之證書(明)。
      3. 通過英語或客語初級以上檢定。
      4. 熟諳電腦文書(MicrosoftOffice等文書軟體操作)處理能力。
    6.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註: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人員如連續歇業逾2年或領得護理師證書逾5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近1年內須有繼續教育積分20點以上始得申請執業登記。(若有上述情形,須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 工作項目:
    1. 配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需要全天候輪值輪休(24小時全時輪班制)。
    2.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3.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4.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5. 協調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6. 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7.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8. 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9. 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10. 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 聯絡方式:
    1. 報名期限:自上網公告之翌日起8天。
    2. 報名方式: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報名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 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傳不得空白。
      2. 應徵職缺:查詢並於本職缺勾選「確定應徵」,並請同意授權本局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 完成授權後,後續另逕至DK: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至系統註冊後登打履歷資料並將下列附件掃描成一整份PDF檔上傳系統:
        1.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 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護理師證書影本。
        4. 臨床急重症護理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工作年資經歷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5. 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影本。
        6. 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7.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曾(現)任公職,請另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9. 其他相關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電話通知。
    4. 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另擇優備取2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不適當時,本局得予酌減錄取或從缺),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即喪失資格。
    5. 聯絡電話:03-3379119分機106(洽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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