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考試介紹
近年來,由於法院辦理之事務日益龐雜,且法院案件不斷增加,更顯得法官人力不足,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因此我國遂仿效德國、奧地利之法務官制度,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司法事務官,由其專責辦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者是不涉及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使法官得以集中心力處理審判核心事項。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隨著社會發展,經濟事務愈來愈趨向專業化,而政府對於重大金融犯罪、工程舞弊等專業案件的審判相當關注,因此引進財經專業人士,協助法官辦案,具有加速審理與確保裁判品質的雙重功效。為因應用人機關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於是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
在司法事務官中增設財經事務組,可以吸收具財經實務的人才,協助法官看帳、分析犯罪事實,未來可有效支援金融專業法庭的審理,強化審判品質。因此,商科生有志於司法工作者,可考慮報考司法事務官。
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工作內容
司法事務官目前在民事執行處、非訟中心及家事庭都有派任,須審核書記官及執達員上呈之文稿,偶有機會出差去法院轄區內之查封土地,同行出差的司法人員,地位最高的就屬司法事務官,必要時需處理執行現場的突發狀況,和法律事務組不同的是,財經事務組會比較偏向於財稅或金融部分。其工作內容屬責任制,分為司法事務官獨自辦理之事務以及司法官交辦之事務,可自行調整工作進度,加班時間由各法院及所任職缺而定。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得辦理地方法院之下列事務:
- 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 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 破產及債務清理事件。
- 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分發單位
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