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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一般行政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考試介紹
特考綁6年,投考前就需先決定要考哪一個縣市。一般行政是所有國家考試類科中,工作內容最為廣泛的行政型工作,不論是任何政府組織單位,皆需行政人員負責處理各類的行政工作,因此分發單位遍及政府各部門,包括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商檢局、行政院主計處所屬機關、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衛生局、環保局、各級公立學校單位等等,服務的對象多屬機關內部的員工與長官。由於各部門皆需行政人才,故每年需用名額也不少,且工作較無專業限制,多以一般行政相關業務、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公文收發等例行性事務為主。一般行政的升遷與發展也有多重選擇,未來的發展管道也較多樣化,且所有只要是行政職系的皆可轉任 為一般行政,工作內容與發展皆較有彈性空間。為政府照顧地方基層。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工作內容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通譯、文書處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理、倉庫管理、採購、出納、打字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 一般行政管理:含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及管理方法之處理與改進等。
- 公共關係:含對外關係之溝通、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等。
- 通譯:含訴訟案件開庭傳譯、法官履勘傳譯及司法行政文書業務等。
- 文書處理:含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公文之收發、繕校、印信典守、登記、檢查、稽催及文書資料登記等。
- 速記:含應用簡單文字或特定符號,為語言記錄等。
- 議事:含會議規範研擬應用、議程編排、議事資料蒐集、紀錄製作、議事文件撰擬整理及議場事務處理等。
- 事務管理:含辦公物品、公務車輛、辦公處所、宿舍、集會、工友及員工福利之管理等。
- 物料管理:含物料目錄與管理章則之編訂、物料之驗收、登帳、儲存、保管、包裝、發放、調撥、盤存盈虧、交運、提運、廢料利用、剩餘物料及呆料之處理等。
- 財產管理:含機關財產之管理、調撥、租借、投保、洽賠、勘查與報廢及房地產契據憑證之保管與登記等。
- 倉庫管理:含倉庫之管理、貨物進出倉登帳、堆裝、保管、收授手續與契約文件簽訂、倉位分配調整、倉儲貨物清查、整理與催提、損耗貨物、無主貨物與地腳品處理、各項報表編製、倉庫運用效率及使用費率調查統計等。
- 採購:含工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違反採購合約案件之處理、廠商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等。
- 出納:含現金、票據與證券之出納、保管、解繳、登記及彙報等。
- 打字:含各種文件之繕打等。
地方特考:分發單位
以107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例: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考試時間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地方特考約在每年12月舉行。
- 113年起地特五等考試併入初等考試舉行,三等四等減少應試科目數。(自113年6月1日施行)
113年地方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9.10(二) ~ 09.19(四)
- 初試日期:113.12.07(六) ~ 12.09(一)
- 複試日期:114.04.12(六)
114年地方/離島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9.09(二) ~ 09.18(四)
- 初試日期:114.12.06(六) ~ 12.08(一)
- 複試日期:115.04.11(六) ~ 04.12(日)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考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
◎1.行政法 ◎2.行政學 3.政治學 4.公共政策 |
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行政法概要 ※2.行政學概要 ◎3.政治學概要 |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成績計算
-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各項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 有1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地方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地方特考:受訓
4個月。
地方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地方特考:薪資
考試類別 |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
---|---|
地特三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53,520元。 |
地特四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41,700元。 |
地特五等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33,860元。 |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 職等 | |
---|---|---|
委任 | 一 | 地特五等 |
二 | ||
三 | 地特四等 | |
四 | ||
五 | ||
薦任 | 六 | 地特三等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
簡任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最高職等 |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2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3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 天數 |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地方特考一般行政: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 等級 | 報名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率 | |
---|---|---|---|---|---|---|---|
113 | 地 方 |
三等 | 57 | ||||
四等 | 74 | ||||||
離 島 |
三等 | 41 | 25 | 6 | 12 | 48.00% | |
四等 | 57 | 43 | 5 | 10 | 23.26% | ||
112 | 三等 | 1,321 | 697 | 39 | 39 | 5.60% | |
四等 | 2,948 | 2,060 | 61 | 65 | 3.16% | ||
五等 | 5,695 | 4,247 | 92 | 93 | 2.19% | ||
111 | 三等 | 1,931 | 1,071 | 78 | 78 | 7.28% | |
四等 | 3,396 | 2,247 | 113 | 116 | 5.16% | ||
五等 | 7,657 | 5,609 | 132 | 134 | 2.39% | ||
110 | 三等 | 2,064 | 1,229 | 41 | 41 | 3.34% | |
四等 | 3,272 | 2,255 | 44 | 45 | 2.00% | ||
五等 | 8,519 | 6,095 | 107 | 107 | 1.76% | ||
109 | 三等 | 2,150 | 1,195 | 41 | 42 | 3.51% | |
四等 | 3,775 | 2,583 | 34 | 34 | 1.32% | ||
五等 | 11,226 | 8,366 | 105 | 105 | 1.27& | ||
108 | 三等 | 2,187 | 1,247 | 55 | 55 | 4.41% | |
四等 | 3,401 | 2,333 | 60 | 62 | 2.66% | ||
五等 | 10,223 | 7,457 | 140 | 140 | 1.88% | ||
107 | 三等 | 2,013 | 1,186 | 48 | 48 | 4.05% | |
四等 | 3,458 | 2,369 | 69 | 70 | 2.95% | ||
五等 | 9,159 | 6,751 | 104 | 105 | 1.56% | ||
106 | 三等 | 2,047 | 1,211 | 48 | 48 | 3.96% | |
四等 | 3,886 | 2,767 | 64 | 65 | 2.35% | ||
五等 | 10,910 | 8,246 | 151 | 152 | 1.84% | ||
105 | 三等 | 2,250 | 1,411 | 57 | 57 | 4.40% | |
四等 | 3,904 | 2,864 | 70 | 70 | 2.44% | ||
五等 | 12,089 | 9,100 | 133 | 136 | 1.49% | ||
104 | 三等 | 2,388 | 1,693 | 76 | 76 | 4.49% | |
四等 | 3,205 | 2,306 | 34 | 35 | 1.52% | ||
五等 | 12,613 | 9,459 | 102 | 102 | 1.08% |
地方特考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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