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行政: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海巡行政:考試介紹
海巡署成員由軍、警、海關、一般文職等四類人員組成。民國89年成立初期,為求整合作業便利,由當時軍方海岸巡防司令部與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分別轉化為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民國107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掛牌運作,海巡署成為所屬三級機關,艦隊分署為海上執法之四級機關。
原則上海巡署是每二年檢討所屬機關人力缺額,再依需求辦理海巡特考,102年起改為每年招考,對有興趣投入的考生相對有利。一般民眾較不熟悉海巡特考,較少人投入,所以錄取率相對比其他特考來得高。
海巡行政:工作內容
海巡行政從事犯罪調查外勤為主,並須負責或協助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滲透調查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配合業務需要執行調查蒐證、跟監、守候、逮捕、偵訊、移送等工作。依海岸巡防法第4 條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職司下列事項:
-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 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 執行事項:
(1)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2)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3)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4)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 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管制遷調。
海巡行政:分發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本職缺未來將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四級機關【構】,屆時並以職缺隨實際業務調整情形為準。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圖片資料來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本署置署長1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1人兼任,常務副署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內部單位為企劃組、督察組、巡防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巡防區指揮部、通資作業隊及警衛隊。所屬機關為北部分署、中部分署、南部分署、東部分署、金馬澎分署、東南沙分署、艦隊分署、偵防分署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圖片資料來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分署長二人及主任秘書一人,襄理分署業務。
- 巡防科、維修養護科、建造技術科、後勤科、通電資訊科、督察科、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勤指中心等10個單位。
- 依勤務需要設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等4個機動海巡隊,設直屬船隊1隊,另設第一(基隆)海巡隊、第二(淡水)海巡隊、第三(台中)海巡隊、第四(台南)海巡隊、第五(高雄)海巡隊、第六(花蓮)海巡隊、第七(蘇澳)海巡隊、第八(澎湖)海巡隊、第九(金門)海巡隊、第十(馬祖)海巡隊、第十二(新竹)海巡隊、第十三(布袋)海巡隊、第十四(恆春)海巡隊、第十五(台東)海巡隊、第十六(澳底)海巡隊等15個海巡隊。
海巡行政: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海巡行政: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員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海巡特考約在每年8月舉行。
113年海巡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4.30(二) ~ 05.09(四)
- 第一試筆試:113.08.10(六) ~ 08.12(一)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3.11.23(六) ~ 11.24(日)
- 第二試或第三試口試:113.12.28(六) ~ 12.29(日)
114年海巡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4.29(二) ~ 05.08(四)
- 第一試筆試:114.08.09(六) ~ 08.11(一)
- 第二試體能測驗:114.11.22(六) ~ 11.23(日)
- 第二試或第三試口試:114.12.27(六) ~ 12.28(日)
海巡行政:考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六、隨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
四等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四、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五、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六、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海巡行政:考試科目
等別 | 第一試:筆試 |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偵查 5.行政法 |
四等 | ◎1.海巡法規概要 (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海巡勤務概要 3.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
第二試:體能測驗 | 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 |
第三試:口試 | 口試( 以個別口試行之)。 |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海巡行政:成績計算
- 總成績之計算,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 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海巡行政: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 男性不及155.0 公分,女性不及150.0 公分者。
- 體格指標: 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 或大於31 。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耳聾或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海巡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海巡特考:受訓
一年,包括專業訓練8個月+實務訓練4個月,訓練期間應通過50公尺游泳測驗。
海巡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海巡特考:薪資
考試 | 職稱 | 官職等俸級 | 本俸 | 專業加給 | 危險職務 加給 |
合計(元) |
---|---|---|---|---|---|---|
三等 | 偵查員 | 薦任第六職等 本俸一級 |
28,390 | 25,130 | 7,760 | 61,280 |
9,700 | 63,220 | |||||
四等 |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職等 本俸一級 |
20,590 | 21,110 | 7,760 | 49,460 |
9,700 | 51,400 | |||||
五等 | 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 本俸一級 |
12,980 | 20,870 | 7,760 | 41,610 |
9,700 | 43,550 |
備註:支領「危險職務加給」係服務於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機動查緝隊之海巡專業人員。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 職等 | |
---|---|---|
委任 | 一 | 海巡五等 |
二 | ||
三 | 海巡四等 | |
四 | ||
五 | ||
薦任 | 六 | 海巡三等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
簡任 | 十一 | |
十二 | ||
十三 | ||
十四 | 最高職等 |
官等 | 職等 | 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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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 十四 | ||||||||||
十三 | |||||||||||
十二 | 處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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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專 門 委 員 |
副 處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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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隊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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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九 | 專 員 |
副 隊 長 |
科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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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分 隊 長 專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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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查 緝 員 科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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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辦 事 員 |
||||||||||
委任 | 五 | ||||||||||
四 | |||||||||||
三 |
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以薦任第6職等派任查緝員職務,嗣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升等及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逐級陞遷。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2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3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 天數 |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海巡行政: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 等級 | 試別 | 報名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 標準 |
錄取率 |
---|---|---|---|---|---|---|---|---|
113 | 三等 | 三試 | 16 | 15 | 10 | 10 | 59.66 | 66.67% |
一試 | 202 | 120 | 10 | 20 | 51.88 | 16.67% | ||
112 | 三等 | 三試 | 35 | 34 | 26 | 26 | 50.19 | 76.47% |
一試 | 210 | 116 | 26 | 43 | 37.49 | 37.07% | ||
111 | 三等 | 三試 | 8 | 8 | 3 | 3 | 65.30 | 37.50% |
一試 | 126 | 65 | 3 | 9 | 54.68 | 13.85% | ||
110 | 三等 | 三試 | 11 | 11 | 5 | 5 | 62.03 | 45.45% |
一試 | 152 | 93 | 5 | 15 | 53.16 | 16.13% | ||
109 | 三等 | 三試 | - | - | - | - | - | - |
一試 | - | - | - | - | - | - | ||
108 | 三等 | 三試 | 9 | 8 | 3 | 3 | 67.65 | 37.50% |
一試 | 321 | 194 | 3 | 9 | 56.34 | 4.64% | ||
107 | 三等 | 三試 | 24 | 23 | 15 | 15 | 63.81 | 65.22% |
一試 | 357 | 210 | 15 | 27 | 57.86 | 12.86% | ||
106 | 三等 | 三試 | 35 | 35 | 34 | 34 | 50.87 | 97.14% |
一試 | 349 | 221 | 34 | 45 | 44.62 | 20.63% | ||
105 | 三等 | 三試 | 29 | 29 | 26 | 26 | 58.03 | 89.66% |
一試 | 373 | 200 | 26 | 37 | 51.04 | 18.50% | ||
104 | 三等 | 三試 | 20 | 20 | 15 | 15 | 59.39 | 75.00% |
一試 | 462 | 238 | 15 | 21 | 53.30 | 8.82% | ||
103 | 三等 | 三試 | 35 | 35 | 32 | 32 | 61.56 | 91.43% |
一試 | 579 | 329 | 32 | 42 | 55.80 | 12.77% | ||
102 | 三等 | 三試 | 34 | 34 | 30 | 30 | 59.13 | 88.24% |
一試 | 818 | 470 | 30 | 39 | 54.00 | 8.30% | ||
100 | 三等 | 583 | 383 | 34 | 34 | 59.90 | 9.12% |
海巡特考歷年好成績
海巡行政:生涯規劃
海巡行政人員生涯規劃
- 簡任第12職等:處長
- 簡任第11職等:專門委員、副處長
- 簡任第10職等:隊長、專門委員
- 簡任第9職等:專員、副隊長、科長、隊長
- 簡任第8職等:分隊長專員、專員、副隊長
- 簡任第7職等:查緝員科員、分隊長專員
- 簡任第6職等:辦事員、查緝員科員
- 簡任第5職等:辦事員、查緝員科員
- 簡任第4職等:辦事員
- 簡任第3職等: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