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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學警佐班

警大警佐班:考試介紹/結訓任用

警大警佐班:考試介紹

中央警察大學為我國警察教育之最高學府,隸屬於內政部,受教育部之指導。主要任務為: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除辦理研究所及正科教育外,並舉辦在職警察人員升職與專業講習班,以提昇我國警察學術水準與地位,培養更多警界優秀人才,蔚為國用。

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是配合警政署人力資源發展需求,為培育基層警察幹部,提供資深基層警察人員升職進修管道,以提昇工作士氣而開設的班期。警察大學於每年度均舉辦警佐班招生考試,經考試錄取後再施以四個月以上之幹部教育訓練。

訓練包括學科課程(包含管理知能、警察法學、警察實務等三大構面)、自我發展(包含人文科學、電腦應用、專題討論)及警勤應用技能(包含射擊、綜合逮捕術、儀態訓練)等嚴格的在職教育。在受訓期間必須通過嚴格的考核與測驗,成績及格才能順利結業。相信在接受教育訓練後,除了可以升任巡官職務外,更能達到充實警政專業學識,提升管理智能,具備國家文官素養,開創自我發展及終身學習理念的預期目標。

警大警佐班:結訓任用

  • 第1類訓練期程:4個月。
  • 第2類訓練期程:10個月。
  • 第3類訓練期程:4個月。
類科 結訓任用
第1類
  1.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其中選擇於原服務機關陞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者,按內政部警政署核配缺額,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按陞職積分順序檢討陞補。至於選擇不於原服務機關陞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者,則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統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序派補其他警察機關。
  2. 結業人員係特殊功績免試入班受訓者,得優先派補,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第2類

受訓學員結業後,仍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

第3類
  1.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管制滿3年始准改調。其中選擇於原服務機關陞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者,按內政部警政署核配缺額,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按陞職積分順序檢討陞補。至於選擇不於原服務機關陞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者,則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統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序派補其他警察機關。但均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
  2. 受訓學員結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3. 結業人員係特殊功績免試入班受訓者,得優先派補,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警大警佐班:考試時間/考試資格

警大警佐班:考試時間

113年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44期招生

警大警佐班:考試資格

類科 應考資格
第1類
  1. 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或偵查佐。
    (二)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人員。
  2. 年資:
    (一)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3年。但曾任警員、隊員或偵查員年資,不予併計。
    (二)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10年始准報考)。
  3. 考績: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4.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5. 體格:符合簡章所訂之標準。
  6. 年齡:未滿56歲。
  7. 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8. 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一般員警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9.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第2類
  1.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或隊員職務。
    (二)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人員。
  2. 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3. 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
  4. 年齡:未滿56歲。
  5. 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6.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7. 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1年者,採計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8. 體格:符合簡章所訂之標準。
第3類
  1. 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刑事小隊長或偵查佐,併計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3年。
    (二)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3年,且曾任刑事小隊長、刑事巡佐、偵查佐、偵查員或刑警隊員等職務年資滿5年。
  2. 年資: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
  3.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4. 年齡:未滿56歲。
  5. 考績: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6. 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7. 體格:符合本簡章 所訂之標準。
  8. 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9.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體格檢查

  1. 錄取人員應攜帶本校寄發或網站公告之體檢表,至指定醫院(公布於本校網站)辦理體格檢查(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並於受訓報到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2. 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本校將就錄取人員報到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並以受訓報到當日審查結果為準,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如下:
    • (一)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5倍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受訓資格。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 (二)肺結核檢查: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於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始可入校接受訓練。至到訓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保留訓練資格接受後續治療者,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3. 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ㄧ,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受訓資格。
  4. 錄取人員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受訓報到日前90日以內為有效;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請錄取人員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5. 備取人員體格檢查報告因報到時間急迫,無法於受訓報到時繳交,應於報到日起3日內至本校指定醫院完成體檢,若體檢報告不符合二之(一)、(二)之規定者,撤銷受訓資格。
  6. 受訓期間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為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者,應予退訓。

警大警佐班: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警大警佐班:考試科目

類科 考試科目 題型與計分
第1類 1.國文與憲法
2.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1.  筆試試題型態:
    「單一選擇題40分(每題2分,共20題)與「多重選擇題」60分(每題3分,共20題)。
  2. 計分方式: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2分;答錯者倒扣1/3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1/5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1/5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第2類 1.國文與憲法
2.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第3類 1.國文與憲法
2.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3.犯罪偵查實務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警大警佐班:成績計算

  • 第1類:
    1. 筆試成績占50%,資績計分占50%。
    2. 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50+(個人資績計分得分÷到考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50。(成績總分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第2類:
    1. 本項考試成績計算採「筆試成績計分」方式辦理,即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不採計資績計分。
  • 第3類:
    1. 筆試成績占50%,資績計分占50%。
    2. 成績總分計算公式:成績總分=(個人筆試成績÷到考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50+(個人資績計分得分÷到考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50。(成績總分之計算,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警大警佐班:歷屆錄取人數及錄取率

年度 班別 招生
名額
報名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合計 合計
113 1類 80              
2類 30              
3類 90              
112 1類 65 229 24 253 58 7 65 25.69%
2類 30 413 71 484 27 3 30 6.20%
3類 55 215 31 246 51 4 55 22.36%
111 1類 80 343 33 376 72 8 80 21.28%
2類 30 324 52 376 28 2 30 7.98%
3類 30 170 15 185 29 1 30 16.22%
110 1類 10 132 12 144 9 1 10 6.94%
2類 10 291 50 341 10 0 10 2.93%
3類 10 140 12 152 10 0 10 6.58%
109 1類 65 341 22 264 61 4 65 17.91%
2類 15 332 46 378 14 1 15 3.97%
3類 10 67 4 71 9 1 10 14.08%
108 1類 70 381 11 392 67 3 70 17.86%
2類 20 560 80 640 20 0 20 3.13%
3類 10 63 4 67 10 0 10 14.93%
107 1類 90 489 13 502 88 2 90 17.93%
2類 40 567 46 614 38 2 40 6.53%
3類 20 190 7 197 19 1 20 10.15%
106 1類 70 357 7 364 69 1 70 19.23%
2類 40 623 62 685 35 5 40 5.84%
3類 10 110 6 116 10 0 10 8.62%
105 1類 70 478 70 14.64%
2類 50 533 50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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