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種類
公職護理師高考三級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考試介紹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11類科。

在應考資格上,證照組高普考除了要有技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外,還要求一定之工作經驗,且必須曾經受聘於公私立機關(構)從事與證照相關工作兩年以上才具資格,也要有具公信力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使可報考。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工作內容

  •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1. 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2. 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3. 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4.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5.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7.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1.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2.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3. 護理指導及諮詢。
    4. 醫療輔助行為。
    5.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6. 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7.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分發單位

地區 分發單位
中央 中央二級機關:行政院之下各部會,如衛生福利部。
中央三級機關:各部會一級機關,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方 直轄市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含所屬機關)。
直轄市三級機關:高雄市苓雅區衛生所。
縣市二級機關:縣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彰化縣衛生局。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公務人員高普考約在每年7月舉行。

113年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03.12(二) ~ 03.21(四)
  • 初試日期:113.07.05(五) ~ 07.09(二)
  • 複試日期:113.10.26(六) ~ 10.27(日)

114年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4.03.11(二) ~ 03.20(四)
  • 初試日期:114.07.04(五) ~ 07.08(二)
  • 複試日期:114.10.25(六) ~10.26(日)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考試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高考三級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考試科目

等別 第一試:筆試
高考三級 1.公共衛生政策
2.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二試:口試
個別口試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成績計算

  1. 本考試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行之。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3.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口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個別口試重點

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20至90分鐘。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實得成績。
個別口試成績之平均成績未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高普初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高普初考:受訓

4個月。

高普初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高普初考:薪資

考試類別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高考一級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薦任第9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56,960元
高考二級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薦任第7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50,635元
高考三級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薦任第6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47,630元,訓練期間先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者,支44,660元
普考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37,375元
初考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委任第1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支30,235元。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職等
委任 初考
 
普考
 
 
薦任 高考三級
高考二級
 
高考一級
 
簡任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最高職等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補助額度(元)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2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3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補助標準 限制
結婚補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2個月薪俸額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天數
差假 事假 5
生理假(併入病假) 1日(每月)
病假 28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7日(每年)
婚假 14
產前假 8
娩假 42
陪產假 3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21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
休假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7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14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21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28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30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父母 15
配偶 15
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 10
子女 10
曾祖父母 5
祖父母 5
配偶祖父母 5
配偶繼父母 5
兄弟姊妹 5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
急難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員工本人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隨時申請 員工本人
房屋貸款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高考三級公職護理師: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試別 報名
人數
到考
人數
需用
人數
錄取
人數
錄取
分數
錄取率
113 二試     10      
一試     10      
112 二試 17 17 10 10 57.60 58.82%
一試 285 179 10 17 47.00 9.50%
111 二試 17 17 4 8 66.80 47.06%
一試 242 149 4 17 60.00 11.41%
110 二試 13 12 8 7 50.99 58.33%
一試 313 177 8 13 37.50 7.34%
109 二試 29 29 12 19 54.47 65.52%
一試 295 185 12 29 46.50 15.68%
108 二試 30 30 22 26 56.40 86.67%
一試 331 208 22 30 62.64 14.56%
107 二試 15 15 9 10 63.93 66.67%
一試 253 168 9 26 56.00 9.52%
106 二試 16 16 10 10 54.40 62.50%
一試 352 230 10 16 47.50 6.96%
105 二試 16 16 7 11 72.00 68.75%
一試 528 328 7 16 68.50 4.88%
104 二試 19 19 12 10 50.00 52.63%
一試 827 386 12 19 39.50 4.92%
103 二試 20 20 11 13 65.40 65.00%
一試 2,581 1,501 11 20 61.00 1.33%

公職護理師考試大綱

行政法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1.公務人員須依法行政,對行政法之基本概念與法律原則應能掌握與運用。
2.對行政組織法及公務員法之理解。
3.對行政作用法之掌握,含行政程序之功能與制度。
4.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之行政罰與行政強制執行之運用。
命題大綱
ㄧ、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行政法之法源
(二)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三)依法行政與裁量
(四)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五)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二、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組織之態樣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
(三)地方制度及其法制
(四)公務員概念之確定
(五)公務員之法律關係
(六)公務員之保障與救濟
(七)公務員之責任
三、行政作用法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事實行為
(五)政府資訊公開
(六)行政罰
(七)行政執行
(八)行政程序

公共衛生政策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職護理師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1.了解公共衛生政策在國家健康照護所扮演的功能與角色。
2.了解與運用公共衛生政策之相關知識。
3.具備公共衛生問題分析與提出建議方案之知識與能力。
命題大綱
一、公共衛生政策發展與趨勢
(一)世界衛生組織之重要公共衛生政策
(二)我國重要公共衛生政策
二、我國公共衛生政策之形成過程
(一)政策制定過程與相關運作
(二)政策分析之理論與做法
(三)公共衛生政策之風險預測與危機管理
三、我國公共衛生政策專業實務
(一)近年來公共衛生政策發展之中長程計畫
(二)運用流行病學與衛生統計分析能力剖析當前重要公共衛生議題及提出建議方案
(三)剖析當前護理(醫事)人員執業相關議題及提出建議方案
(四)公共衛生政策規劃與評值之相關知能(例如健康促進、社區政策規劃等)
備註: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部分)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職護理師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1.了解與應用衛生行政學之相關知識。
2.了解衛生法規之整體架構。
3.認識各醫事專業學門與衛生法規間之互動。
4.了解依法行政與衛生技術的專業,俾於行使職權時,能夠確保民眾的相關權益。
命題大綱
一、我國衛生行政學發展歷史與趨勢
(一)衛生行政組織變革
(二)現行衛生行政組織及執掌
二、衛生行政學之專業知識範疇
(一)衛生行政學相關之社會科學知能
(二)衛生行政學相關之公共溝通與政策行銷知能
(三衛生教育與健康促進之相關知能
(四)資訊掌握及管理能力
(五)衛生企劃與評估
三、主要相關衛生法規之分析與應用
(一)醫事人員法規:護理人員法、醫師法
(二)醫藥業務法規:醫療法、精神衛生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
(三)傳染病防治法規:傳染病防治法
(四)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
(五)其他相關衛生重要法規:菸害防制法、優生保健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註:主要衛生法規均包括該法律及其授權之子法)
備註: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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