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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法制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考試介紹/工作內容/分發單位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考試介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提到:「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因此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考選部自民國85年起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

因報考條件限制所以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每年報考人數並不多,其三、四等考試錄取率皆高於高普考2~3倍,且考取後工作機關皆有提供友善工作環境,並依照身障者狀況,由用人機關內部調配適當工作,讓身障者能發揮能力。因此,想要成為公務人員的身障朋友,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是一個不能錯過的機會。

法制人員是在各個部會裡的法規會和部會所屬機關所設的法制室,負責辦理各項法規之制定、修改、釋義、提供諮詢等法律事務,有時還必須主持調解程序,處理調解事件,因此必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扮演好幕僚單位的角色,替政府審議與施政有關的法令,攸關政府施政的成敗,與人民的權益。考試科目和司法特考的考試科目大致相同,在同一年中有多種考試選擇,一次準備就能有多次的上榜機會。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工作內容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法學之知能,對施政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之研擬、核議、諮商、解答,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作之審議及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分發單位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縣市政府法制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鄉鎮市區公所等。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考試時間&資格&科目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考試時間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
  • 身心障礙特考約在每年4月舉行。

114年身心障礙特考報名/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13.12.24(二) ~ 114.01.02(四)
  • 考試日期:114.04.19(六) ~ 04.20(日)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考試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年滿十八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1.行政法
◎2.民法
3.刑法
4.商事法
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

身心障礙特考:成績計算

  1.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3.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身心障礙特考:受訓/保留/職等/薪資

身心障礙特考:受訓

訓練期間為4個月

身心障礙特考: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3. 病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 申請保留。

身心障礙特考:薪資

考試類別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三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47,630元。,訓練期間先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者,月薪約44,660元。
四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37,375元。
五等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敘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薪俸,月薪約30,235元。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文官職等

官等 職等
委任 五等
 
四等
 
 
薦任 三等
 
 
 
 
簡任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最高職等

 

公務人員福利制度

子女教育補助

區分 補助額度(元)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2年及二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3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 公私立 500
國小 公私立 500

婚喪生育補助

項目 補助標準 限制
結婚補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2個月薪俸額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個月薪俸額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子女死亡 3個月薪俸額

公務人員休假

假別 天數
差假 事假 5
生理假(併入病假) 1日(每月)
病假 28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7日(每年)
婚假 14
產前假 8
娩假 42
陪產假 3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21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
休假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7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14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21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28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30
喪假
(相關親屬死亡)
父母 15
配偶 15
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 10
子女 10
曾祖父母 5
祖父母 5
配偶祖父母 5
配偶繼父母 5
兄弟姊妹 5

註:以上假別於請假期間均有給薪。一般上班族若請事假病假等均須扣薪。

其他福利

項目 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支給對象
急難貸款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員工本人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每個月限額1萬,上限70萬。利率1.115% (2年期機動利率,央行有調整時就會調整) 隨時申請 員工本人
房屋貸款 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以上福利為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提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福利仍應錄取後分發報到機關為準。

身心障礙特考法制: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年度 等級 報名
人數
到考
人數
需用
人數
錄取
人數
錄取
標準
錄取率
113 三等 52 25 4 4 60.44 16.00%
112 三等 - - - - - -
111 三等 - - - - - -
110 三等 - - - - - -
109 三等 - - - - - -
108 三等 - - - - - -
107 三等 - - - - - -
106 三等 - - - - - -
105 三等 - - - - - -
104 三等 63 23 1 1 73.34 4.35%

身心障礙特考歷屆錄取分數及錄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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