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醫事人員之一,依「護理人員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非領有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名稱。
依護理人員法規定,護理師之業務如下: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本項執業資格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混合題型 ※測驗題型,未標註者為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