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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雙峰國民小學徵護理師

  • 徵才機關:新北市新店區雙峰國民小學
  •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 職務列等:師(三)級
  • 職系:無
  • 正取:1
  • 備取:1
  • 工作地點: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113/03/29~113/04/16
  • 資格條件:
    •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詳附錄一)。
      3.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 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具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2. 應具有下列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累積年資4年(含)以上者,現職人員年資計算至113年6月4日(星期二)止。
        1. 公私立醫院(需為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護理人員。
        2.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消防局及其所屬單位之護理師或護士。
        3. 公私立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
      3. 前項皆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代理人員等,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3.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得採計,惟請於服務證明文件註明「該員之薪資係採月薪制─按月支薪」始可計分,如未註明或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 上述資績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關防」,如未加蓋機關關防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7. 年資認定以現場審查核定之,應考人應備齊各項證明文件。如需補件,亦應於複試報名期限內或補件期限內送達,審查(含補件)時間結束後,不再受理。
        8. 以上各項年資,現職人員年資採計至113年6月4日(星期二)止。
      4. 應具備護理人員執業登記資格。
  • 工作項目:校內護理師業務
  • 工作地址:新北市新店區雙峰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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