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 |
項目及配分 |
考試科目及內容 |
備註 |
初試 |
筆試 (100%) |
學校衛生護理學、綜合護理學(包含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 |
1、初試以選擇題測驗方式行之,統一採用電腦閱卷辦理,考生須自備黑色2B軟心鉛筆,於答案卡上清楚劃記。 2、滿分為100分,依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參加複試,按正取名額5倍進入複試,如初試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則增額錄取進入複試。 |
複試 |
急救實務演練 (50%) |
現場急救實務演練 |
1、凡進入複試者,初試成績不再採計,以複試成績為錄取依據。 2、複試項目中急救實務演練及口試採分組辦理,成績計算以T分數處理。 3、若複試總成績相同者,以「急救實務演練」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若「急救實務演練」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口試」成績再相同者則以「資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其口試及急救實務演練成績比序採用T分數。 |
口試 (48%) |
學校衛生護理實務、護理指導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 |
資績 (2%) |
具有下列資格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持有EMT、ACLS有效期限內證照(至複試證件審查日113年6月4日(星期二)仍為有效者)。(EMT計1分、ACLS計1分,每類證照僅可計分1次,總成績累計最多2分) |